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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執達員:民法概要#50233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有意將自己的 M 機車以新臺幣(下同)35,000 元出售予乙,民國 105 年 3 月 25 日以行動應用程式 Line 對乙發出要約,但輸入時不小心點選成 25,000 元並傳送給 乙。乙收到後回覆成交,並表示希望在 3 月 29 日下午 8 點到甲的租屋處付款取車; 甲回覆同意,至此仍未發現自己傳錯價格。乙向朋友借了 25,000 元,於 3 月 29 日下 午 8 點準時到達,向甲表示要付款取車;此時甲才發現傳錯價格,當場表示撤銷對 乙售 M 機車要約。乙對甲是否有何請求權?(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YoooSheng
一、民法第157條規定,非對話為要約者,依通常情形可期待到達時期內,相對人不為承諾時,其要約失期效力。本題中甲以行動應用程式Line對乙發出要約,乙收到後並回覆成交訊息,此項行為視為契約成立。而民法第88條提到,意思表示內容錯誤或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意思表示內容錯誤或不知其事情者,非由表意人之過失為限。其中甲之意思表示若有過失,則不得撤銷這則賣賣。但若甲能夠主張自己沒有過失而撤銷其意思表示,乙也能夠依民法第91條,表意人的意思表示撤銷行為,若相對人或第三人因信其意思表為有效示而受損害者,表意人基於誠實信用原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結論:乙能依民法第88條請求甲履行其給付行為,或依民法第91條請求損害賠償。
詳解 提供者:Tangerine Hsu
乙可向甲請求履行契約。 1.甲發出要約,乙合意接受該要約,則買賣契約成立。 2.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為限。本題甲因自己之過失而表示錯誤金額,不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