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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 105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執達員:民法概要#50233
科目:
公職◆民法概要 |
年份:
105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公職◆民法概要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甲有意將自己的 M 機車以新臺幣(下同)35,000 元出售予乙,民國 105 年 3 月 25 日以行動應用程式 Line 對乙發出要約,但輸入時不小心點選成 25,000 元並傳送給 乙。乙收到後回覆成交,並表示希望在 3 月 29 日下午 8 點到甲的租屋處付款取車; 甲回覆同意,至此仍未發現自己傳錯價格。乙向朋友借了 25,000 元,於 3 月 29 日下 午 8 點準時到達,向甲表示要付款取車;此時甲才發現傳錯價格,當場表示撤銷對 乙售 M 機車要約。乙對甲是否有何請求權?(25 分)
二、甲委託 A 搬家公司(負責人乙)搬運家具,乙派出丙、丁、戊三位員工負責。丙在 搬動家具時不慎將甲裝設於客廳的水晶燈打落,完全損壞。就該水晶燈的損害,甲 得向何人主張何種請求權?(25 分)
三、甲私自建造一違章建築二層樓房 H,無法辦理建物登記。不久,甲去世,遺產由甲 的獨子乙單獨繼承。第三人丙未經任何人同意,將 H 樓占用。當乙發現 H 為丙占用 後,向丙主張自己為 H 的所有權人,請求返還 H,有無理由?(25 分)
四、甲男與乙女結婚二年後,搬離與父母親丙、丁二人同住的房屋;甲唯一的手足是父 母親收養之姊戊,戊隨後亦已與庚結婚。嗣甲意外過世,未留遺囑;乙腹中已懷有 胎兒辛,後亦順利生產。甲的遺產確定應由何人及依何比例繼承?(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