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14年 - 114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三等_移民行政:行政法#127696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1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於民國(以下同)82 年 8 月 1 日至 94 年 7 月 31 日期間,受聘於 A 私立高級中學,於 94 年 8 月 1 日轉調至臺北市立 B 高級中學任教。B 依據 A 開具之證明書,採計甲私立學校年資 12 年,核定甲 94 年第 1 學期敘薪本俸薪額新臺幣(以下同)475 元。嗣甲於 97 年 8 月 1 日介聘至國立 C 高級中學任教,並於 113 年申請退休。C 因辦 理甲之退休案,經 A 函知甲於 82 年 8 月 1 日至 88 年 7 月 31 日為 A 之兼任教師,88 年 8 月 1 日至 94 年 7 月 31 日始擔任 A 校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A 並副知 B。B 得知後,改採計甲之私校年資為 6 年, 並通知甲,其原敘薪通知註銷,並重新核定甲起敘學期本俸為 350 元, 並令甲繳回溢領之薪資、相關獎金及補助共 50 萬元。甲不服擬提起 行政救濟。問:甲如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行政法院應否受理?又如甲主張 B 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請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寶拉
(一)法院應依行政訴訟法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以裁定駁回B之訴:
教師敘薪及核發補助費,實務認其性質屬學校對教師所作之單方行政行為,為授益行政處分。B對甲原475敘薪之註銷之註銷,乃因B於敘薪時誤認甲於A私立學校服務之年資,作成時已有瑕疵,屬違法之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117條規定機關得撤銷該處分,並依據同法118、127條規定溯及既往失效並向A要求返還所受之給付。B令甲繳回溢領之薪資、相關獎金及補助之行為,乃是履行行政程序法127條之規定,又根據該條第3項之規定,該令繳回溢領亦須以行政處分為之。故甲不論是不服B獎金改敘之處分,或是令繳回溢領之處分,皆應提起訴願,針對訴願決定不服再行提請撤銷訴訟。
 
(二)甲之主張無理由:
公法上請求權之時效,依行政程序法131條規定機關對人民為5年間不行使而權利消滅。並公法上之請求權,其時效始於可行使請求權時。甲於民國94年至97年所領之薪資、相關獎金及補助至113年雖已超過法定5年期間,惟甲對B學校成立公法上之不當得利,始於B學校「令其繳回」之書面行政處分送達予甲(法務部106年9月14日法律字第10603509520號函參照),B學校於113年收受A學校之通知,於知悉撤銷原因當下即刻行使撤銷權。於撤銷權行使後,B對甲始生請求權基礎。B對甲之請求權時效始於113年,並因作成行政處分而時效中斷,甲主張之時效已消滅自屬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