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乙、 丙就甲對丁所取得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各得為如何之主張?
- 依民法第881條第1項規定,抵押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抵押物滅失而消失。但抵押權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故抵押權人乙得主張民法第881條第1項但書,其抵押權不因A屋滅失而消滅。
- 甲因丁之過失使得甲所有之A屋滅失而無法交付與丙,故丙可依民法第225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甲)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對第三人(丁)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丙)得向債務人(甲)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
(二)乙、丙對甲 所取得之權利的主張其優劣次序如何?
- 依民法881條第2項所示,抵押權人對於前項抵押人所得行使之賠償或其他請求權有權利質權,其次序與原抵押權同。
- 故乙、丙對甲所取得之權利次序為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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