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題案例,甲驚慌之餘不小心殺死甲之行為,其甲之行為是否為故意,其行為是否為正當防衛,防衛是否過當,茲分別說明如後: (一)甲在驚慌之餘,連續刺傷甲之行為,造成乙死亡,甲是否為故意: 1.故意之意義,及行為人對於犯罪事實有認識,且進而有意使其發生或容許其發生之心態,依刑法第13條之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遇見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故意論。 2.故意之要素: (1)知的要素,即對於構成犯罪事實之明知或遇見。 (2)欲的要素,即有意使其發生或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之消極容忍心態。 3.本題案例,甲持刀朝乙之胸口次數刀,甲應具備傷害之故意,而一般而言,此行為可預見可能導致死亡之結果,但乙係出於防衛之意思,並將甲緊急送醫,應無殺人之意圖。甲應無具備殺人故意。但其刺傷甲之行為有傷害之意圖,故甲應數傷害致死罪。 (二)甲之行為是否屬於正當防衛 1.正當防衛之定義,對於現在不法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未過當之行為。依刑法第23條之規定,正當防衛之行為不罰,但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2.正當防衛之要件: (1)需有不法之侵害,不法之侵害指一切足以破壞法益或損害權利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