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甲之 A 地為建地,對外僅有一條聯絡道路,似已有辦法與外界聯絡通行至公路,惟該
道路僅 1.5 公尺寬度,僅可能容讓一般行人、腳踏車或機車通行,連一般自小客車通行都極為
勉強,更遑論使工程車、消防車進入以布置管線或於災害發生時得以避難、逃出等安全需求,
是以 A 地之聯絡道路尚不能謂已符合「通常使用」之標準,故甲仍得主張經過乙之土地對外
通行。
綜上,乙之拒絕並無理由,惟乙亦應注意 787 條第 2 項規定,於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
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對乙因此所受之損害支付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