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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地特四等 民法物權編概要#73399
科目:民法物權編概要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名下有 A 地,為建築用地,與乙之 B 地為相鄰地。甲申請建築執照準 備營造房屋,因 A 地對外僅有一條 1.5 公尺之聯絡道路,乃向乙主張袋 地通行權,請求得就 B 地有人員、車輛之通行權。乙認為 A 地對外仍有 1.5 公尺之既有巷道可以通行,故予拒絕,雖甲說明消防車寬度 2.5 公尺, 難以利用該巷道進出,致無法進行相關管線布置等,仍遭乙拒絕。試問: 乙之拒絕有無理由?(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I’m 佳雞
本件,甲之 A 地為建地,對外僅有一條聯絡道路,似已有辦法與外界聯絡通行至公路,惟該 道路僅 1.5 公尺寬度,僅可能容讓一般行人、腳踏車或機車通行,連一般自小客車通行都極為 勉強,更遑論使工程車、消防車進入以布置管線或於災害發生時得以避難、逃出等安全需求, 是以 A 地之聯絡道路尚不能謂已符合「通常使用」之標準,故甲仍得主張經過乙之土地對外 通行。 綜上,乙之拒絕並無理由,惟乙亦應注意 787 條第 2 項規定,於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 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對乙因此所受之損害支付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