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該買賣契約生效,分述如下:
1.依據民法第95條之規定,非對話之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已通知到達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且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行為能力受到限制時,其意思表示不因此喪失其效力
2.本題甲以郵局掛號信件向以為要約,該方式由於未透過對話方式,亦無法讓相對人乙即刻了解意思表示,為非對話之意思表示,但甲在發出非對話之意思表示後.乙收到該通知之前,受到法院對甲之監護宣告知裁定,惟甲對乙之要約當時,甲未受到任何喪失或限制行為能力之宣告,因此依據民法第95條第二項之規定,該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仍為有效,故甲要約乙承諾,依據買賣契約之要件,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該買賣契約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