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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法制、商業行政:民法#94801
科目:民法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以其所有之 A 農地供乙使用,並由乙在 A 地上建造乙所有之農舍。其 後,乙與丙約定以各有二分之一應有部分比例自甲購得 A 地,但因受限 於農業發展條例之規定,丙無法就 A 地二分之一持分辦理移轉登記,丙 乃與乙約定:「由乙代表為 A 地之登記名義人,並允許乙使用丙之二分 之一應有部分土地,但乙日後出售 A 地時,乙須給付丙賣得價金之二分 之一。」 後因乙於未出售 A 地前死亡,A 地及 A 地上之農舍由丁、戊繼承、並辦 妥繼承登記。丙主張乙死亡時,原應將其於 A 地之二分之一應有部分移 轉登記於己,但因受限於前述法令無法進行,故丁、戊應依不當得利連 帶返還 A 地二分之一的價額於己。丙之主張是否有理?(25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今年要上榜

回2F

從題目似乎無從得知己為丙之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