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一、甲以其所有之 A 農地供乙使用,並由乙在 A 地上建造乙所有之農舍。其
後,乙與丙約定以各有二分之一應有部分比例自甲購得 A 地,但因受限
於農業發展條例之規定,丙無法就 A 地二分之一持分辦理移轉登記,丙
乃與乙約定:「由乙代表為 A 地之登記名義人,並允許乙使用丙之二分
之一應有部分土地,但乙日後出售 A 地時,乙須給付丙賣得價金之二分
之一。」
後因乙於未出售 A 地前死亡,A 地及 A 地上之農舍由丁、戊繼承、並辦
妥繼承登記。丙主張乙死亡時,原應將其於 A 地之二分之一應有部分移
轉登記於己,但因受限於前述法令無法進行,故丁、戊應依不當得利連
帶返還 A 地二分之一的價額於己。丙之主張是否有理?(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