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營造物之性質1.看設置法規,是否賦予營造勿強制性,以實現公權力行政(監獄)2.法規若無明文,看利用規則(二)公私法之例子1.公:公立學校、監獄2.私:圖書館、文化中心、博物館(三)例外限制 監獄、公立學校不得變更為私法關係,個人認為是因為其涉及憲法上重大權利,人身自由與受教權,基於性質上的特殊性與重要性,應有以國家高權行政,賦予強制性為宜以上為參考林清教科書與個人想法,有錯請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