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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三級◆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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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 105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制、法律廉政:刑法#54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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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5年 - 105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制、法律廉政:刑法#54165
科目:三等/三級◆刑法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5年 - 105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制、法律廉政:刑法#54165
科目:
三等/三級◆刑法
年份:
105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四、試分析下列三例中,證人甲、證人乙與證人丙之罪責。
申論題內容
⑶有效具結的證人丙,以據實陳述的意思,陳述了一件事情。事後查證結果,丙陳 述的內容,竟然為虛偽的事實。(9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yuyu10621
偽證罪,依刑法第168條之規定,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詳解
提供者:我想當個好人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