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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年身障特考三等-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61211
科目: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年份:106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試附理由說明下列約定之效力:

申論題內容

⑵甲女於離婚後單獨養育乙、丙二子,甲獨自負擔乙、丙於成年以前之生活費用, 以及成年後因補習、重考及就讀牙醫系期間之所有費用。俟乙、丙成年後就讀大 學二年級時,甲與其二子簽立協議書,約定:「甲唯恐老來仰人鼻息,乙、丙同意 在取得牙醫師資格後,應至甲出資之牙醫診所執業,以攤還甲所支出之扶養費用, 乙、丙承諾把收入純利的百分之六十按月逐次攤還至新臺幣 5000 萬元為止。日後 如乙、丙之婚姻對象與甲商討或孝心感人,甲將斟酌減少上開金額。甲之存款、 房地產概由乙、丙兩兄弟平分。」(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