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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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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 105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地政: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58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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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5年 - 105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地政: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58392
科目: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5年 - 105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地政: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58392
科目:
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年份:
105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三、試分別回答下列問題:(每小題 20 分,共 40 分)
申論題內容
⑵甲和好友乙合夥開設民宿,並登記民宿所有權「公同共有」。之後甲因故死亡,繼 承人女兒丙向地政機關申請繼承登記,主張將民宿公同共有所有權人由甲變更為 丙。但合夥人乙則認為,合夥人甲死亡,自是發生退夥效果才是,地政機關不應 為繼承登記。誰有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