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人為公法人的一種,乃新公共管理風潮下的產物。為因應公共事務的龐大與複雜性,原本由政府組織負責的公共事務經執行後被普遍認為不適合再以政府組織繼續運作,而牽涉的公共層面又不適合以財團形式為之,遂有「行政法人」的設置。在日本稱之為「獨立行政法人」(日語:独立行政法人/どくりつぎょうせいほうじん Dokuritsu gyōsei hōjin ?);在英國稱為「executive agency」,多被翻譯為政署。
與財團法人最大的不同是,行政法人的資金來源是國家的預算,並且不再以公務員考試的方式進用人員行政法人組織採合議制,設有董事會與監事(會),定期召開會議,其下得設執行長,讓領導與執行專業化,也保障專業人員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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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組】(2)行政法人之意義為何?
行政法人指行政主體將一部分之行政任務,自一般行政組織中移出,交由具法人屬性之組織來執行。相較一般行政機關,行政法人受到較低度的行政監督與國會監督,故其享有較大的自主空間。原則上不公務部門的人事、預算、會計等法令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