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地租約定 地上權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834)
2.有地租約定
(1)有存續期間 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2)無存續期間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民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