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民832)稱區分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間範圍內設定之地上權。(民841-1)
1.地上權人得將地上權為權利抵押
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民838)
2.權利抵押登記辦理方式
地上權人應檢具相關登記文件會同抵押權人向地政機關申請抵押權設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