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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1年 - 101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地政: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45187
科目: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年份:101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請附理由說明以下問題:(25 分)

申論題內容

⑴甲提供其所有之土地供乙設定普通抵押權,以擔保乙對甲所取得之 A、B 二債權。 因乙不察,致 A 債權已於民國 95 年 10 月 31 日消滅時效完成。後因甲未能清償 於民國 96 年 4 月 30 日屆清償期之 B 債權,乙乃於 96 年 6 月 30 日對甲之土地 實行抵押權。就拍賣抵押物所得價金,乙得否主張除 B 債權外,A 債權亦得優先 受償?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萬年烤牲

乙得主張除 B 債權外,A 債權亦得優先受償

(一)§880時效完成後抵押權之實行

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內不實行抵押權,其抵押權消滅

(二)乙之A債權於95.10.31消滅時效完成,因此乙抵押權最後實行日為100.10.31

(三)乙乃於96.6.30對甲之土地實行抵押權,此時仍在A債權實行抵押權之期限內,且該地自得為AB債權之擔保,因此乙得就拍賣抵押物所得價金主張清償AB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