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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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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 - 101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地政: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45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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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1年 - 101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地政: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45187
科目: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年份:101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1年 - 101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地政: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45187
科目:
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年份:
101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四、甲夫乙妻生育有子女丙、丁二人。因丙對甲、乙有重大之侮辱情事,甲明確表示丙 不得繼承其遺產。(25 分)
申論題內容
⑴甲剝奪丙之繼承權前,已婚之丙已生育有戊。甲死亡後,戊得否代位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