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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年身障特考三等-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61211
科目: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年份:106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試附理由說明下列約定之效力:

申論題內容

⑴甲男與乙女交往,乙女因而未婚懷孕,雙方簽立之切結書記載:「乙所懷係私生子, 甲慎重提醒宜予墮胎,未婚生子對任何家庭都是傷害,若乙堅持產下,以後一切 扶養責任自行負責。縱令甲之後有給孩子扶養費,孩子亦不得繼承甲之財產。」 (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