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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原住民族、稅務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財稅行政、財稅法規:民法#26656
科目:民法
年份:104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甲有位於溪邊之房屋一棟,以新臺幣 2,000 萬元賣給乙。乙給付價金 1,000 萬元後,甲旋即將該 屋交付乙使用,但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前,適逢強颱暴雨來襲,溪水急漲而掏空該屋 之地基,致該屋全毀。甲就該屋因洪水所致之滅失,自投保天災險之丙保險公司取得 300 萬元 之保險金給付請求權。試問:

申論題內容

⑴甲得否向乙請求給付尚餘之價金 1,000 萬元?(13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bees12342001

甲得向乙請求給付剩餘價金1000萬元(民法第367條)此為買方乙應負之義務

因按甲與乙間簽訂之房屋買賣契約,甲有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之義務(民法第348條),並有向乙請求給付價金2000萬之權利.故乙僅支付1000萬價金予甲.甲尚可請求乙支付剩餘價金1000萬元之權利.

詳解 提供者:Vivian Lin
否 只給付訂金 卻無合約轉讓書 無法向甲索取剩下得錢
詳解 提供者:ja80049
不可,因還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詳解 提供者:ckvhome

甲得向乙請求尚餘1000萬元價金,因危險負擔已移轉於乙:

       按民法373買賣契約危險負擔規定之危險負擔,係指危險之實現係不可歸責於契約雙方時,則該由何人負擔此危險。危險負擔自交付時起移轉,蓋標的物已進入買受人之事實上管理範圍,此時唯有買受人方有可能對該物發生不測事件採必要措施;且交付後買受人得對之使用收益,本於利益之所在,危險之所歸之理,應由買受人負擔價金危險。次按民367,本案甲雖尚未履行移轉房屋所有權義務,惟已交付房屋於乙,此時標的物已進入乙之事實上管理範圍,依民373,乙負擔價金危險。基此,房屋雖因不可歸責雙方事由而有給付不能之情形,乙仍須給付價金,故甲得依民法367,向乙請求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