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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104 原住民族、稅務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財稅行政、財稅法規:民法#26656 | 科目:民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 原住民族、稅務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財稅行政、財稅法規:民法#26656

年份:104年

科目:民法

9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法律效果如何?
(A)若有代償利益存在,債權人得主張代償請求權
(B)債務人應負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
(C)債權人得解除契約
(D)債務人應履行其原給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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