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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4年 - 114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制、智慧財產行政:民法#128619 | 科目:民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4年 - 114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制、智慧財產行政:民法#128619

年份:114年

科目:民法

9甲將其所有之A屋出租於乙後,乙將其對A屋之租賃權讓與丙,並通知甲該情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如甲、乙間並無禁止轉讓之特約,乙之租賃權性質上並非不得讓與之債權
(B)如乙未能取得甲之同意移轉租賃權時,乙對丙應負債務不履行責任
(C)丙得以已通知甲關於A屋租賃權之讓與事實,主張其受讓對甲發生效力
(D)乙、丙就使用A屋而應給付與甲之租金,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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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339973
未解鎖
民法 第226條(債務不履行責任) ...
(共 19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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