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民法#130919
年份:114年
科目:民法
6 甲欲將其收藏之骨董出售於乙,以電子郵件為要約時,疏未注意而誤將價金「50 萬元」寫成「10 萬元」,乙不知甲誤寫,回信承諾之。關於甲、乙間之買賣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間理解之價金不一致,契約自然不成立 (B)甲得拒絕乙之承諾,使契約不成立 (C) 1 年之內,甲得主張契約無效 (D)因甲就誤寫有過失,故不得撤銷該買賣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