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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104 原住民族、稅務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財稅行政、財稅法規:民法#26656 | 科目:民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 原住民族、稅務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財稅行政、財稅法規:民法#26656

年份:104年

科目:民法

6 下列關於唆使(造意)他人為侵權行為之敘述,何者錯誤?
(A)造意人視為共同行為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B)造意行為必須具有不法性
(C)造意人賠償被害人之損害後,不得向行為人求償
(D)造意行為與損害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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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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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下列關於唆使(造意)他人為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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