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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104年國營事業新進職員-人資-法學緒論#72105 | 科目:法學緒論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年國營事業新進職員-人資-法學緒論#72105

年份:104年

科目:法學緒論

48. 甲、乙、丙分別對丁有700萬元、300萬元、200萬元之債權,且各自在丁唯一所有之A不動產 上設定第一、二、三次序之抵押權。如丁屆期未能清償債務,甲乃實行其抵押權聲請拍賣A 不動產。甲、乙、丙3人如何分配拍定A之價金960萬元?
(A)甲560萬元、乙240萬元、丙160萬元。3人未受分配部分之債權消滅
(B)甲560萬元、乙240萬元、丙160萬元。3人未受分配部分之債權成為一般債權
(C)甲700萬元、乙260萬元。乙、丙未受分配部分之債權消滅
(D)甲700萬元、乙260萬元。乙、丙未受清償部分之債權成為一般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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