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普通考試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戶政、原住民族行政、社會行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人事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行政法概要#128503
年份:114年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43 行政訴訟進行中當事人因故喪失訴訟能力,又無人為其聲請監護宣告,以致訴訟無法繼續進行時,依法應 選任特別代理人。相關處理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當事人之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向受訴法院之審判長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
(B)特別代理人可以代理為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包含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C)審判長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應同時酌定律師之酬金
(D)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時,其酬金由行政法院先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