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普通考試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戶政、原住民族行政、社會行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人事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行政法概要#128503
年份:114年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42 關於訴願再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均得申請訴願再審
(B)再審申請人應向原處分機關提出再審申請
(C)再審事由必須是未於行政訴訟主張或非因故意而未主張
(D)如果申請人在訴願決定確定之後才知悉再審事由,必須在知悉時起 30 天內申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