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普通考試_財稅行政:民法概要#128507
年份:114年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4 甲與乙交往多年,感情深厚,某日甲向乙提出,希望將來以結婚為前提,由甲贈與乙新臺幣(下 同)300 萬元,作為乙購買房屋之尾款。乙欣然接受,甲並於翌日匯款至乙帳戶。一年後,兩人因故漸生嫌隙,最後甲乙二人和平分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以將來結婚為前提,贈與乙 300 萬元之行為,因違反善良風俗,其贈與契約無效
(B)乙既然接受以結婚為前提之贈與,嗣後未履行結婚之義務,甲得訴請求乙應履行結婚之義務
(C)乙若未履行結婚,甲不得請求乙履行,但甲仍得撤銷該贈與,請求乙返還甲所交付之 300 萬元
(D)甲以將來結婚為前提所為之贈與行為,係屬附條件之贈與,而非附負擔之贈與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