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甲因違規營業,致遭主管機關科以「自處分文書達到後停業 30 日」之處罰。試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應如何計算此 30 日之停業期間:
(A)自甲收受處分送達之始日之次日開始計算 30 日,期間之末日如逢星期例假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
(B)自甲收受處分送達之始日即日起算 30 日,期間之末日如逢星期例假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
(C)自甲收受處分送達之始日即日起算 30 日,期間之末日如逢星期例假日者,照計
(D)自甲收受處分送達之始日之次日開始計算 30 日,期間之末日如逢星期例假日者,照計
正確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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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的解釋比較好 呂晟老師講過 但我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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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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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及不利處分,始日以一日計,遇休息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