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一般行政、錄事、經建行政:法學大意#126603
年份:114年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29關於民事訴訟管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此為「以原就被原則」(B)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此為「管轄恆定原則」(C)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二審管轄法院(D)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