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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9年 - 109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法制、商業行政:民法#94801 | 科目:民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9年 - 109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法制、商業行政:民法#94801

年份:109年

科目:民法

25 關於遺囑能力與遺囑之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無行為能力人,應在特別代理人之見證下,為遺囑
(B)滿16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
(C)遺囑人應於保留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後,以遺囑自由處分其財產。但該遺囑以逕向 戶政機關陳報並登記後,始生效力
(D)受輔助宣告之人,應於特別代理人之見證下,始有為自書遺囑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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