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普通考試_財稅行政:民法概要#128507
年份:114年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24 甲積欠乙銀行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債務,並向甲父丙借款 600 萬元未清償,除此之外身無分文。丙過世時,留下現金 1800 萬元,由子女甲、丁、戊繼承。甲、丁、戊協議按應繼分均分遺產。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可分得 200 萬元 (B)乙可因而獲償 300 萬元 (C)丁可分得遺產三分之一 (D)戊可自遺產分得 800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