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民法#130919
年份:114年
科目:民法
23 被繼承人甲與乙係夫妻,乙妻早於甲夫死亡,甲死亡後留有遺產新臺幣(下同)1,500 萬元,甲、乙生前育有 2 子丙、丁;丙於甲死亡後依法拋棄繼承,丙有 1 女戊,另乙婚前即育有 1 子己,甲、乙婚後,甲未收養己。下列何人有繼承權或代位繼承權,其應繼財產若干?
(A)丁有繼承權,戊及己有代位繼承權;丁、戊、己各得 500 萬元
(B)丁有繼承權,戊有代位繼承權,己無代位繼承權;丁、戊各得 750 萬元
(C)丁有繼承權,戊無代位繼承權,己有代位繼承權;丁、己各得 750 萬元
(D)丁為唯一繼承人,得繼承遺產之全部 1,500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