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三等_移民行政:行政法#127696
年份:114年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22 甲縣政府以都市計畫法所定「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為由,變更
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案,經內政部核定後,由甲縣政府公告實施。人民若不服該變更,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時,應以何機關為被告?
(A)甲縣政府之公告為行政處分,應以其為被告機關
(B)內政部之核定為行政處分,甲縣政府之公告僅為執行行為,故應以內政部為被告機關
(C)視該變更係為配合中央,抑或配合直轄市或縣(市)而定
(D)內政部之核定及甲縣政府之公告均屬行政處分,得以其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