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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104 原住民族、稅務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財稅行政、財稅法規:民法#26656 | 科目:民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 原住民族、稅務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財稅行政、財稅法規:民法#26656

年份:104年

科目:民法

20 甲、乙皆再婚,再婚前丙為甲之子,丁為乙之女。甲死亡,丁得否向法院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A)丁為乙之直系血親,得主張剩餘財產分配
(B)剩餘財產分配為當然產生,無須請求
(C)只有乙有權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D)丁之請求,應得丙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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