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高等考試_三級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客家事務行政、戶政、原住民族行政、僑務行政(選試法文)、僑務行政(選試日文)、僑務行政(選試西班牙文)、社會行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體育行政、人事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平交易管理、農業行政:行政法#128635
年份:114年
科目:公職◆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20 甲、乙、丙、丁、戊、己等 6 人共同提起訴願,依訴願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等 6 人因同一原因事實,受課稅處分,得共同提起訴願
(B)甲、乙為訴願選定代表人,則甲、乙均得單獨代表共同訴願人為訴願行為
(C)甲等 6 人經通知逾期未選定訴願代表人,受理訴願機關得依職權指定訴願代表人
(D)甲等 6 人共同提起訴願,得選定甲、乙、丙、丁為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