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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8年 - 108 稅務特種考試_三等_各科別:民法#78944 | 科目:民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8年 - 108 稅務特種考試_三等_各科別:民法#78944

年份:108年

科目:民法

16 若承諾之通知雖已遲到,惟按其傳達方法,通常在要約之存續期間內可得到達,且此情形為要約 人可得而知,而要約人卻未對承諾人即發遲到之通知,其法律效果為何?
(A)承諾人得向要約人請求損害賠償
(B)推定契約未成立
(C)該承諾視為未遲到
(D)承諾人得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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