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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104 原住民族、稅務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財稅行政、財稅法規:民法#26656 | 科目:民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 原住民族、稅務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財稅行政、財稅法規:民法#26656

年份:104年

科目:民法

15 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 A 土地,各自之應有部分為三分之一。就此共有型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無特別約定,甲得按其應有部分,對於 A 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
(B)無須得乙、丙之同意,甲得自由地以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
(C)甲以在他人之土地上行使地上權之意思而占有 A 地時,得適用取得時效規定
(D)甲、乙、丙得以共有人過半數、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分割共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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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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