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民法#130919
年份:114年
科目:民法
13 甲、乙約定,甲於乙之受僱人丙,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乙為損害賠償時,由甲代負賠償責任。關於甲、乙間之人事保證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若甲與乙僅以口頭約定人事保證契約,並約定期間為 10 年。則該人事保證約定期間,縮短為 3 年,仍為有效
(B)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甲依人事保證契約應負賠償責任時,其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丙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
(C)若甲、乙間之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 3 年
(D)若甲、乙間之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甲得隨時終止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