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民法#130919
年份:114年
科目:民法
11 甲公司向乙借款若干,約定應於民國(下同)98 年 3 月 1 日償還,甲之大股東丙,以及甲之董事丁,均同意就上述借款為甲擔任連帶保證人,並拋棄先訴抗辯權。詎甲屆期無力償還借款,丁復於 113 年 2 月 5 日卸任董事職務,乙遂於同年月 20 日向甲請求償還借款,甲旋向乙承認其所積欠之借款。乙復於同年 4 月 15 日請求丙、丁連帶清償上述債務,丙提出乙基於連帶保證之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之抗辯,丁則以其並無職務在身為由,拒負保證之責。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向乙承認借款債務,對丙亦生中斷時效之效力
(B)乙請求已卸任董事職務之丁,就甲之借款負連帶保證責任,並無理由
(C)丙抗辯乙之連帶保證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屬有理由
(D)甲向乙承認借款債務,發生中斷時效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