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民法#130919
年份:114年
科目:民法
10 甲、乙、丙、丁、戊 5 人互約出資以合夥開設 A 餐廳,約定合夥之決議,得由合夥人全體過半數 同意為之,並約定合夥之事務,由甲、乙、丙 3 人執行。嗣後,因 A 餐廳經營不善,甲、乙、丙 3 人擬變更事業種類為經營 B 健身中心,惟丁、戊對此表示反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乙、丙 3 人得以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之方式,決議變更事業種類為經營 B 健身中心
(B)甲就 A 餐廳之通常事務,得單獨執行之
(C)丁得隨時檢查 A 餐廳之事務及其財產狀況,並得查閱帳簿
(D)戊不必得甲、乙、丙、丁全體合夥人之同意,即可將自己之股份轉讓於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