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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4年 - 114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制、智慧財產行政:民法#128619 | 科目:民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4年 - 114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制、智慧財產行政:民法#128619

年份:114年

科目:民法

10甲請乙大幅翻修其房屋,約定由甲供給材料,乙為其施作,完工後給付報酬若干。乙明知甲所提供之材料有問題,足以發生重大瑕疵,卻故意不告知甲,又以特約免除乙修繕房屋之瑕疵擔保義務。乙嗣於民國(下同)103年1月5日完工,甲於112年4月20日始發現瑕疵,旋即通知乙,並於113年5月1日定相當期限訴請乙修補瑕疵。對此,乙主張其不負物之瑕疵擔保義務,甲又已罹於瑕疵發見期間,甲並已逾越權利行使期間等語,以資抗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有問題之材料,係由甲所提供,故甲無定相當期限請求乙修補瑕疵之權利
(B)免除乙修繕房屋之瑕疵擔保義務之特約,為有效
(C)甲發現瑕疵時,已罹於5年之瑕疵發見期間,故甲不得主張定相當期限請求乙修補瑕疵之權利
(D)乙提出甲訴請乙修補瑕疵已逾越權利行使期間之抗辯,屬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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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339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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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365條 1.買受人因物有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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