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民法#130919
年份:114年
科目:民法
1 甲、乙、丙 3 人共有一筆 A 地,3 人於民國 90 年成立協議分割契約,但後來因 3 人工作繁忙,均忘了前往地政機關辦理分割登記,嗣於民國 110 年間,甲在搬家時發現該協議分割契約,乃訴請 乙、丙履行協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丙間所成立之不動產協議分割契約,其分得部分所有權移轉請求權,係請求履行協議 分割契約之權利,具有債權請求權之性質,仍有民法第 125 條消滅時效之適用,故本件已罹於 時效
(B)不動產標的金額甚大,影響層面廣,故應適用民法上之特殊時效,不適用民法第 125 條有關一 般時效之規定
(C)依實務見解,甲以訴請求履行分割協議,性質上為形成權
(D)既然甲為所有人,且已經達成分割協議,不問時效規定,甲仍得以分割協議使用分得部分之 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