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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6年 - 96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民法概要(純選擇)#7663 |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6年 - 96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民法概要(純選擇)#7663

年份:96年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甲男乙女兩願離婚,於簽署離婚書據時,並無第三人在場,事後甲男乙女相偕挽請知甲、乙確有離婚真意之丙、丁二 人,以證人身分在離婚書據上簽名,並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其離婚為: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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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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