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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年度 - 民法日期篇#6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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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無年度 - 民法日期篇#6227 |
科目:
公職◆法學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無年度 - 民法日期篇#6227
科目:
公職◆法學
因不可歸責於地上權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 人於支付前二項地租之幾分之幾後,得拋棄其權利?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十分之一
(D)十分之二。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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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Sid(已上榜106年地特)
B6 · 2017/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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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的人全部都忘記附法條條號了是民法83...
(共 2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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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僕】摩檸Morning.
B5 · 2015/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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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題目:承上面2題,因不可歸責於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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