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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 96年 - 96 高等考試_三級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宗教行政、社會行政、公職社會工作師、人事行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體育行政、公平交易管理、商業行政、農業行政、僑務行政(選試德文)、僑務行政(選試西班牙文)、法律政風、財經政風:行政法(純申論)#12217
96年 - 96 高等考試_三級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宗教行政、社會行政、公職社會工作師、人事行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體育行政、公平交易管理、商業行政、農業行政、僑務行政(選試德文)、僑務行政(選試西班牙文)、法律政風、財經政風:行政法(純申論)#12217
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
年份:
96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2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選擇題 (0)
申論題 (2)
行政救濟程序上有所謂「訴願先行程序」與「訴願前置原則(主義)」,試申其義,並 分別舉例說明之。
甲為乙國立大學之專任教授,獲乙聘任兼任該校圖書館館長,聘期一年。詎料乙於聘期開 始前函告甲,以另聘他人暫兼代圖書館館長為由,註銷聘函。甲認為該函未附任何理由, 即註銷前聘函,依法不合,且於聘期年度每日阻止其擔任該校圖書館館長上班權利及領取 該職之主管加給,遂提起請求確認上述聘任甲為乙校圖書館館長之法律關係存在,並要求 乙給付新台幣30 萬元之一年主管加給及其法定利息之行政訴訟。甲之訴求是否得獲救 濟,試依司法實務裁判分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