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首頁
>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 112年 - 112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行政法概要#116118
112年 - 112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行政法概要#116118
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
年份:
112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A 國立大學教師甲於民國 111 年 8 月 1 日提出升等副教授之申請,經系教評委員會、院教評委員會、校教評委員會審議後,均決議該升等案不通過。在該評議程序中,系教評委員會及院教評委員會均僅通知甲師決議結果為不通過,得於一定期間內對決議結果提出申覆,但未有任何說明及理由,亦未附上會議紀錄。甲師主張系、院教評委員會應提出評議理由及會議紀錄,供其閱覽,否則無法提出對自己實質有利的申覆內容。 該系、院教評委員會則認為其決議為行政內部擬稿,非行政處分,不必提供給甲師閱覽。試問:甲師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二、甲為 A 大學之專任教師。A 大學於民國 105 年 9 月接獲乙學生通報甲師疑似性騷擾行為後,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作成調查報告,經該校性平會調查後於 105 年 12 月 20 日作成決議:甲師多次碰觸乙生隱私部位並寄發色情圖片予乙生,該行為已達性騷擾情節重大,依教師法第 14 條 第 1 項第 5 款及第 4 項規定,予以解聘,於甲師解聘尚未生效前,移送該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學校教評會)予以停聘。A 大學於 106 年 1 月 20 日以 B 函通知甲師並報請教育部同意。教育部以 106 年 6 月 13 日 C 函(下稱原處分)回復 A 大學,同意照辦。A 大學以 106 年 6 月 16 日 函通知甲師,自該函送達之次日起生效。甲師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遭到駁回。甲師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試問:行政法院得否推翻 A 大學性平會調查報告中對事實部分的認定?(25 分)
三、甲為 A 警察局轄下某分局之警員。甲擬報考中央警察大學(下稱警大)110 學年度某研究所碩士班在職全時生,填具「報考在職全時生申請表」, 請求 A 警察局審查其報考資格並選送其應試,經 A 警察局以民國 110 年 2 月 5 日 B 函(下稱系爭函)回復略以:A 警察局援例採一致性限制報考在職全時進修碩士班,並退還甲上開申請表,不予個案審核。甲提起申訴,經 A 警察局作成申訴決定略以:「考量治安維護警力需求、員警身心照護及勤務合理正常化,A 警察局採限制報考在職全時進修之行政管理措施,並依規定於 110 年 1 月 29 日函告周知,未有違誤。」甲不服提起再申訴,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再申訴決定駁回,甲繼而提起行政訴訟,聲明:確認系爭函違法。試問:行政法院應如何決定?(25 分)
四、甲為私立高級商業職業學校,係於民國 84 年間經改制前臺灣省政府教育廳(改制後為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下稱國教署)准予籌設創校。 國教署於 107 年 2 月 23 日向甲學校發出 A 函,依私立學校法第 70 條第 2 項規定命甲學校停辦。嗣後甲學校未能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下稱停辦辦法)所定期限,於 111 年 1 月 16 日 前完成恢復辦理、新設私立學校,或與其他學校法人合併,而且未依規定主動陳報國教署核定解散,經國教署於 111 年 6 月 8 日以 B 函(下稱原處分)依私立學校法第 72 條第 2 項規定令甲學校即日起辦理解散。甲學校不服,對原處分提起訴願,並為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經行政法院以 C 裁定駁回。甲學校對 C 裁定不服,遂提起抗告。試問:本案有無停止執行之必要?(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