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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 112年 - 112 司法、調查、海岸巡防特種考試_三等_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法律實務組、海巡行政:行政法#116153
112年 - 112 司法、調查、海岸巡防特種考試_三等_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法律實務組、海巡行政:行政法#116153
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
年份:
112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5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選擇題 (0)
申論題 (5)
(一)「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之法律性質為何?
(二)若主管機關 A 向來對於逾規定期限未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 之機車所有人,皆依該準則第 7 條第 1 款第 1 目規定裁處新臺幣(下同)5 百元罰鍰,卻對違規之機車所有人甲裁處 1 千元罰鍰,則 A 對 甲之裁處已違反行政法上之那一項原則?
二、甲為某部會首長,購買 A 公司之股票,行政院以甲取得 A 公司股票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為由,將其移送懲戒法院審理。經懲戒法院審理結果,認為甲確實取得 A 公司之股票但數量不多,而判決甲記過一次。試問:甲是否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懲戒法院此ㄧ判決是否合法?請附具理由說明之。(25 分)
三、甲居住於臺北市,原為位於新北市 A 幼兒園之教保服務人員。甲於 110 年 5 月間因體罰幼生乙致其身體受傷而遭人向新北市主管機關 B 檢舉, 經 B 查證屬實而將甲移送法辦,並經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成立過失傷害罪,處拘役 15 日。判決之後 B 另依行為時法規規定,作成甲 3 年不得於教保服務機構服務之行政處分。甲主張該處分違法,因其居住於臺北市,B 就本案並無管轄權;且地方法院已判處其拘役,該處分違反一事 不二罰原則。試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請附具理由說明之。(25 分)
四、A 縣為保護自然環境,避免光害對於野生動物與觀星活動之影響,特制定「A 縣光害防治自治條例」。該條例規定 A 縣特定區域內之商家旅店於晚上 10 時後須熄燈,或使用防光害燈具;違反者,處新臺幣(下同)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甲為位於該區域內之民宿,某日卻違反前揭規定,A 縣政府遂裁處甲 1 萬 2 千元罰鍰。甲不服,向中央主管機關 (即訴願管轄機關)B 提起訴願。試問:若 B 認為原裁處不當,其得否撤銷原處分?請附具理由說明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