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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編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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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 111 普通考試_地政:民法物權編概要#109374
科目:
民法物權編概要 |
年份:
111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5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民法物權編概要
選擇題 (0)
申論題 (5)
一、時效取得地上權之法律要件為何?甲占有已登記為乙所有之 A 地(一般 土地) ,於時效取得地上權要件具備後,乙對甲起訴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 權(民法第 767 條) ,甲始向地政機關為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之申請,試 問:法院就甲是否具備時效取得地上權要件部分,是否應為實體審理? (25 分)
(一)乙是否取得 B 屋所有權?(10 分)
(二)丙於實行 A 地抵押權時,是否得主張除去 A 地租賃契約以及將 B 屋 併付拍賣?若嗣後 A 地由丁拍定買得時,乙就 B 屋得對丁為如何之法 律主張?(15 分)
三、甲過世後留下遺產 A 地一筆、B 車一台,由乙、丙、丁繼承,應繼分均 為三分之一。乙、丙未得丁同意,竟偽造其同意書,私將 A 地出售及移 轉登記予戊,並將 B 車出售交付予戊,戊對出售行為所涉不法均善意不 知情,試問:出售 A 地、B 車之處分行為效力各如何?(25 分)
四、建商甲於自有的 A 地上興建樓高 10 層的豪華 B 大廈,每層獨立一戶(已 申請門牌號)。乙向甲買房一戶,受讓登記取得 B 大廈 10 樓獨戶所有 權、公共設施空間(如管理室、電梯/樓梯間等)及 A 地十分之一之應有 部分比例,請問其法律性質各如何?若甲欲將公寓內太平梯(逃生梯) 、 車道作為自己專用,得否對此兩部分公共設施請求共有物分割?(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