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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 111年 - 111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地政: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110605
111年 - 111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地政: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110605
科目:
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
年份:
111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甲公司投標承攬丙機關之堤防工程,並於得標後將該工程轉包予丁公司 施作。甲為讓丁便於與丙行文之用,甲之法定代理人乙便將甲之公司大 小章交付丁之法定代理人戊,告知其大小印章僅限於行文丙之用。戊嗣 後向庚碎石場訂購預拌混凝土,戊並在與庚簽訂之預拌混凝土合約書上 蓋用甲之公司大小章。今庚已依約供應預拌混凝土,惟未獲清償貨款, 戊已不知去向。問庚訴請甲給付貨款,是否有理?
二、甲名下有 A 地,甲於該地上蓋造未辦保存登記之 B 建物。其後,甲因積 欠乙借款未還,乙即訴請甲清償債務,並於獲法院勝訴判決確定後,聲 請法院查封、拍賣甲之 A 地,嗣由丙拍定。今丙訴請甲拆除 B 建物、並 返還 A 地,是否有理?
三、甲、乙、丙、丁四人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均等。由於四人不能協議決定 A 地之分割方法,乙又於協議分割未果後死亡,乙遺有母戊、妻庚、子 辛。今丁向法院訴請甲、戊、庚、辛、丙分割 A 地,是否有理?
四、甲男與乙女為夫妻,婚後未有所出,乃共同收養一子丙。甲又與已婚 之丁女過從親密,兩人生下戊女,甲對戊疼愛有加。甲於民國(下同) 108 年 5 月贈與丙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同年 8 月甲又分別贈與丁、 戊各 300 萬元。嗣乙向庚銀行借款,甲同意擔任乙之連帶保證人,乙之 後無力償還其對庚的 500 萬元債務。甲嗣於 110 年 7 月死亡,留下 300 萬元財產,乙旋依法拋棄繼承。問誰是甲之繼承人?今庚向法院訴請甲 之繼承人就上開 500 萬元債務負清償責任,是否有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