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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 101年 - 民法總則與親屬編 ~ 三等 戶政#15303
101年 - 民法總則與親屬編 ~ 三等 戶政#15303
科目:
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
年份:
101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甲受監護宣告,法院指定甲之已成年之子乙為監護人。乙為支付甲之醫療費用,代理甲將甲之房屋及屋中甲之古董出賣於丙,並交付之。試問:乙所為之代理行為效力如何?
二、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得否訂立夫妻財產制契約?是否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三、甲男乙女為夫妻,丙為甲之兄,A為丙之子。丁為乙之兄,B為丁之女。甲、乙共同收養A,是否可行?A與B結婚是否可行?
四、甲男乙女為夫妻,乙與甲結婚前有一子丁。甲、乙婚後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民國99年3月甲以其婚後營業所得購置A屋一棟,價值新臺幣1千萬元。同年4月,甲將該屋贈與丙女,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同年5月,乙發現甲與丙通姦,乃訴請離婚,當時甲尚有婚後營業所得4百萬元。隔年6月,判決確定時,甲之婚後營業所得已增至6百萬元,A屋價值已增至1千2百萬元。乙則無任何財產。試問: (一) 甲、乙離婚後,乙對甲、丙有何權利得以行使? (二) 若於離婚訴訟繫屬中,乙死亡時,丁可否向甲行使乙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